正义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导语]:正义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201488,联合国支持的柬埔寨特别法庭宣布红色高棉二号人物农谢、前民柬国家主席乔森潘反人类等罪名成立,法庭判处两人终身监禁时,许多人不约而同地想到了这句颇有力量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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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虽然不会缺席,但是正义的到来总是充满了曲折和困惑。二战之后,无论是纳粹,还是其他犯罪或政治组织的分子,不管他们犯下何等深重的罪行,最终都可能站在国际法庭的被告席上,接受公正公开的审判。但是这些罪恶滔天者,在面对千夫所指时却同样可以作出一番看似有说服力的辩解,比如,他们只是在执行当时的法律或是命令。那么追究他们罪行的理由和意义到底是什么?

         红色高棉是20世纪最为血腥暴力的政权之一

红色高棉即赤柬,1966年改名为柬埔寨民主党,1975年至1979年成为柬埔寨的执政党。波尔布特是红色高棉的头号人物。

1975417,红色高棉扳倒了朗诺政府,开始了所谓的元年,而这一天正是柬埔寨人噩梦的开始。为了巩固刚刚取得的政权,红色高棉实行高压统治,先从肃反入手,凡曾服务过朗诺政权、对新生红色高棉不满者、地富反坏、不愿自动离开城市者,红色高棉一概格杀勿论……在其三年零八个月的管治期间,这个人口数量在700万到800万之间的小国,估计有40万至300万人死于饥荒、劳役、疾病或迫害等非正常原因,是20世纪最为血腥暴力的人为大灾难之一。

在红色高棉统治期间,国安办公室二十一号营“S-21”以各种残忍酷刑而恶名昭彰。比如用特制的钻机从人后脑钻开0.8×2公分的孔洞,再从头顶钻眼,取出完整的人脑。据统计,约有14千人在S-21监狱丧命上个世纪80年代初,在S—21发掘出近九千具尸体。这些人死得极其恐怖。红色高棉为节省子弹,杀人多用棍棒重击或以斧头砍杀。许多陈列的头盖骨上,留有被斧头砍出的裂痕。

1979年,红色高棉建立的民主柬埔寨政权被十万越南大军和自己倒戈的军队推翻。

2006年,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开始运作,公开审理红色高棉犯下的累累罪行。而在物农谢和乔森潘被判终生监禁之前,特别法庭已耗资2亿美元,但只给一人定了罪——前红色高棉金边监狱的负责人康克由,他于2011年被判终身监禁。

对于农谢、乔森潘这样罪孽深重的人,为什么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进行公正的审判,而不是直接处决,这样真的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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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争论在二战临近结束时早已有过,当时如何处理罪孽深重的纳粹分子在同盟国内部引起激烈争论。苏联人认为,所有穿过纳粹制服的德国人都应该枪毙,至少应该让他们到西伯利亚服苦役。至于党卫军,也许活埋是更好的方式。甚至连法治传统悠久的英国也建议把第三帝国的主要战犯不经审判就处死。英国政府认为,这些人在策划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就给自己签发了有罪判决书并送达了死刑执行令。

人类历史的转折:告别消灭和复仇,用法律审判恶魔

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坚持必须举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他尖锐地指出:如果你们认为在战胜者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可以任意处死一个人的话,那么,法庭和审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人们将对法律丧失信仰和尊重,因为法庭建立的目的原本就是要让人服罪。

在杰克逊法官的坚持下,历史上第一个国际法庭——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也随之诞生,这是一个人类文明史上从未有过的法庭,是人类历史的转折。再也没有什么比公正审判、证据展示、充分辩论和公开判决更能挖掘历史的真相了,再也没有什么比对罪恶之人进行公正审判能彰显文明和正义的价值了。

遵守罪恶的法律是免于承担个人责任的理由吗?

和红色高棉的领导人一样,在纽伦堡审判中,许多战犯辩称,他们并没有犯罪,只不过是在执行战时德国的法律。但国际法庭确认战犯遵从德国纳粹法律屠杀犹太人是要承担战争责任的,就如杰克逊大法官在最后的判决中称:德国法西斯党的种族屠杀、践踏公民权利的法律与法令,是与人类最基本的道德与人性完全相悖的恶法。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不会执行这样的恶法;而这样的恶法,亦不能成为任何人拿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作辩护的理由。一句话,恶法非法。

恶法非法?在一种观点看来,一种规则只要经过官方的制定或认可,那就是法律了。法律必须要遵守,无论这种规则如何讨厌如何邪恶,它都不会失去法律的效力。比如19337月纳粹政府颁布的绝育法,主张对患有各类精神和肉体疾病的病人实行强制绝育。这就是一部恶法,但民众必须服从。

这种法律就是法律”“恶法亦法的实证主义观点曾无可争议地统治了德国法学界达数十年之久,而持有此类观点的学派被称为实证主义法律学派。

但是自然法学派的人认为恶法非法,并且公民有义务不服从恶法。他们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

更多的人则是在不断地争论法律和正义是不是一个东西。他们一方面人们希望法律是神圣的,恶法非法。另一方面又希望法律可以摆脱价值判断的干扰,能够长期安定的发挥作用。

而在纽伦堡审判中,主审法官认为恶法非法,并从拉德布鲁赫公式中找到了作出有罪判决的依据。二战后至今,这一公式一直被德国法院援用,也成为海牙国际法院审理战争和种族犯罪的法理依据。

拉德布鲁赫公式由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在1946年写就的《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一文中首次提出。拉德布鲁赫认为:首先,所有的实在法都应当体现法的安定性,不能够随意否定其效力;即法律不能随意更改,不得反复无常。其次,除了法的安定性之外,实在法还应当体现合目的性和正义。法的合目的性即法的内容尽可能遵循一个社会普遍的、共同的价值观念。第三,从正义角度看,若实在法违反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它就失去了其之所以为法的法性,甚至可以看作是非法的法律。如纳粹的绝育法由于违背人权,从而失去了法性

当然,拉德布鲁赫公式,并不是提出了某种自然正义标准超越了实在法的安定要求,而只是为具体语境下衡量这三者的轻重缓急提供了参考。

在纽伦堡审判中,法官明确将遵守恶法排除在抗辩理由之外,把法的正义性视为最高价值。违反良心、违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不得执行,如果执行,执行者将成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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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的生存规则中,良心成为最重要的规则基础。

枪口不抬高一寸的士兵命运是什么?

中国人耳熟能详的讨论是著名的柏林墙下的枪口抬高一寸,这是真实的案例,但这个枪口抬高一寸的思路有一点中国特色,似乎是在讨价还价,而非论证行为对错的边界。而德国人的秉性,会倾向于把道理尽可能穷尽清楚。

两德统一之后,联邦德国当局就柏林墙枪击事件发起了6500次调查,5900人被判无罪或免予起诉,100多人被定罪。其中德国诉施特雷勒茨、克塞勒、克伦茨一案最具代表性,此案共经过了四级诉讼,直至2001年在欧洲人权法院终审裁决。

1984121凌晨三点十分,二十岁的德国青年迈克尔用梯子试图翻越柏林墙逃往西德,被守卫击毙身亡。1992年,两名守卫和三位前东德政府高级官员因迈克尔的死亡在柏林地区法院被起诉,开枪致受害人死亡的守卫被判缓刑,前东德国防部副部长弗里茨?施特雷勒茨、前东德国防部部长海因茨?克塞勒和前东德国务委员会主席埃贡?克伦茨均被柏林地方法院判处故意杀人罪(作为间接责任人),分别判处五年半、七年半和六年半有期徒刑。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守卫开枪是否符合当时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的法律规定。被告克伦茨等三人提出了如下的抗辩理由:1982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边界法》第27章第2条规定可以使用枪支阻止越界;在实施边界法制时使用枪支不会被起诉是东德政府的既有惯例。

1992-1996年的三级审判中,德国法院都拒绝了三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1992年,柏林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这些辩护理由的基础是靠不住的,因为它们十分邪恶地和令人难以容忍地违反了正义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保护下的人权1994年,联邦司法法院的判决直接诉诸了拉德布鲁赫公式,判决中写道:实在法同正义的冲突已经达到了这样一种不能容忍的程度,以至于作为非正当法的法必须让位于正义。

德国法院对拉德布鲁赫公式的这一扩展运用在司法界和法学界都引起了很大争议,即便直接诉诸拉德布鲁赫公式的联邦司法法院的判决,其中也提到不能将东德政府击毙逃亡者的行为同纳粹暴行相提并论。

三名被告将此案申诉至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德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7条第1款之规定,该款确立了禁止溯及既往和罪刑法定的合法性原则。

所谓禁止溯及既往,就是不能用今天新的法律去约束昨天的行为。罪刑法定,即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这两点是当前被世界普遍认可的法律原则。

经过数年诉讼,2001年,欧洲人权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以十四票对三票裁决德国法院的定罪并没有违反公约第7条第1款,从而维持对克伦茨、凯斯勒、施特雷利兹等人的有罪判决。  

  法官威尔哈珀在判决书中先后十余次提到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名字,他宣称,由这位法学家原创并以其姓氏命名的拉德布鲁赫公式,如今已经不再适用。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法律逻辑回到了实证主义传统,避开了敏感的东德法律效力问题,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案件复杂的政治化可能。

暴政中的螺丝钉不能逃避个人责任

高级纳粹分子卡尔登勃鲁纳于1946年在纽伦堡审判的被告席上哭诉:我只是履行了情报机关应该履行的职责。我拒绝做希姆莱的替罪羊!

党卫军高级军官艾希曼面对其犯罪的控诉,都以一切都是依命令行事回答。

别名杜赫的康克由在民主柬埔寨时期担任S-21集中营监狱长,期间曾有上万名囚犯被折磨致死或被处决。康克由被指控犯有反人类罪和虐待等罪行,于20077月被特别法庭拘押,20092月开始受审,次年被判处35年监禁。他随后提出上诉,称他当时只是一名执行上司命令的下级官员。

每一次对罪恶的审判中,不论是纳粹,还是红色高棉,当他们为自己的罪行辩解时,往往辩称自己只是一个小齿轮,一颗螺丝钉,全心全意执行法律或为上级的命令效力,其他人若处于相同的处境,也会做一样的事。

这些言辞虽然不能为他们洗刷滔天罪行,但它对生活在每个时代的每一个人的冲击是巨大的。它提供了一个命题:在一个集体性的罪恶中,个人到底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从纽伦堡到柏林墙,人类还在不断争议,衡量着法律内在价值的孰重孰轻。但法律本身也是历史的,当良心自由被作为规则确立的时候,反人类罪行不再有避难所,面对无数的罪恶,当用统一的原则去审判它们的时候,法不责众就变成了历史名词。

(博客中国网--李千里)


 

来源:博客中国网 原作者:李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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