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以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如何处理?
问:我们公司营改增前确认了一笔收入 计提并缴纳了5%的营业税,现在需要把这笔收入退还给客户 现在增值税税率为6%。可以直接冲当月收入吗?税费怎么处理呢?
答: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日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解读第七条规定,为回应纳税人诉求,明确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将纳税人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所以,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红字发票,税率为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款第2项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所以多交的营业税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